法律解析:
教师承担着立德树人的使命,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职责,这一工作性质决定了教师应有超出一般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准,正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德失守,课上得再好、学术水平再高,也不是合格的教师。在全社会重振师道尊严,首先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在教师资格准入、招聘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一切环节,都要突出师德把关。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