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是无界限说,该说认为只要按照宪法修改的程序,任何条款均可修改,即使有禁止修正规定,但其本身就可修改,最终等于均可修改。二是修正有界限说,该说的主要理由是:修宪权有别于制宪权,是制宪权所设定的一种权力,为此不可变更制宪权之根基的价值原理(宪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就超越了宪法修改,而等于革命或重新制定宪法。该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施密特,其后被确认为通说。其中的界限包括:内容上的限制:即宪法中的禁止修正规定;时间上的限制:以不得修改的时间和应当定期修改来区别消极限制和积极限制;形式上的限制:比如有些国家宪法明文规定要修改宪法必须通过决议的形式或者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