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