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县级政府加强对经适房的查处,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能买吗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交易: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5年以下的经济适用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小产权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村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的规定。若涉及赔偿,但标准和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住房会有很大的差别。国有使用证的取得费用中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其中包含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国土收益等。在政府拆迁中会将这部门费用根据使用年限计算,而小产权房遇到补偿时只会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且这个费用很大一部分要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房产补偿(也就是附着物补偿)适用标准也不同于国有证住房。
三、房屋产权类别有哪些
房屋产权的类别主要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小产权房等。房屋产权分类主要是根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性质及房屋物权是否明晰,房屋是否能自由转让等标准划分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