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执行完和解协议,故债权人不得就和解协议中已减免的债务要求债务人偿还。风险提示: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通过的,其代表了债权人的意志,其是债权人为使得债务人重生,恢复偿还能力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对债权人产生当然效力,只要和解协议未被法院取消,则和解协议的执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应当遵守其做出的承诺,不得要求债务人偿还其承诺减免的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风险提示:和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债务人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风险提示: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还需要清偿吗?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执行完重整计划,故债权人不得就重整计划中已减免的债务要求债务人偿还。风险提示:重整计划是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通过的,其代表了债权人的意志,其是债权人为使得债务人重生,恢复偿还能力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对债权人产生当然效力,只要重整计划未被法院取消,则重整计划的执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应当遵守其做出的承诺,不得要求债务人偿还其承诺减免的债务。
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二)和解协议的终止: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我国,破产和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