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黑诊所的处罚有三项内容:
1、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
3、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就有操作空间了)。如果卫生局套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就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套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取缔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是相同的,但罚款这一项属于“可罚”也可“不罚”,就算罚款也是一万元以下。非法行医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