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弄清楚被辞退的原因及其合法性
首先要弄清楚公司为什么辞退你,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章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符合,那就应该反省自己,争取在以后得工作中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如果不是,那就可以找公司进行索赔。
如果公司是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章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薪资。
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章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
二、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劳动关系(辞退)的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章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薪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章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章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薪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章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三、根据法律规章,结合自身情况,计算辞退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章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