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投诉人应当向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并在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接待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3.投诉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实提供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4.投诉人须明确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时间、过程、结果,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和投诉请求的事项;
5.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推荐的代表最多不超过5人;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7.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3)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