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概念不同
(1)控股合并指的是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的合并行为。
(2)非控股合并,即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指不能完全控制,仅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2、分类不同
(1)形成控股合并的分类
同一控制:按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帐面价值的份额来确认。非同一控制: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分类
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