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房子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共同担责。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名义产权人不认可借名买房关系且未签署书面协议的名义产权人难以追回房屋所有权,实际出资人未按规定还款的银行有权追究名义产权人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