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施工组织设计由谁编制由谁审批
1、总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总工组织编制,经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报监理审查,监理应组织发包人、设计共同审核后,进行审批。
2、分部、单项施工组织设计,单项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总工审核,报监理审批。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类型
施工组织设计按设计阶段和编制对象不同,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三类。
(1)施工组织总设计
施工组织总设计是以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或特大型项目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一般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批准之后,总承包单位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分包单位协助总承包单位工作。
施工组织总设计是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起统筹规划、重点控制的作用。其任务是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展程序,主要建筑物的施工方案,建设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资源需用量计划及施工现场总体规划等。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T组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T过程起指导和约束作用。单位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图纸设计完成之后、工程开工之前,在施工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进行编制的。
(3)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
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三、建筑施工的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