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

律师回答
摘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死缓减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指示出现不一致,最高法未注意发送给最高检,导致地方检察院不知如何执行。经研究后,认为最高法、司法部的指示是正确的,要求各地检察院统照执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去年8月6日(57)法研字第0161号、(57)司法字第1177号联合指示,在内容上是不一致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出联合指示时,曾考虑到这指示内容有和过去其他指示内容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在联合指示内曾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未颁布以前,关于死缓减刑的刑期计算方法,统照本指示执行”。但这一指示由司法部送最高人民法院会衔时,最高人民法院未曾注意到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衔,并发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现在有的地方人民检察院询问今后究应如何执行。我们共同研究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去年8月6日的联合指示是正确的,特通知你院今后统照这一联合指示执行。
延伸阅读
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期减少规定及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期减少是指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根据被执行人在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可以减少原定的刑期。适用条件包括被执行人在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改造教育,具备改造条件,没有再犯罪行为等。减刑的目的是为了奖励被执行人的改造成果,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根据具体情况,刑期减少的幅度可能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刑罚的严重性和改造的效果,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人道。
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的规定,减刑是根据被执行人在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和改造情况来决定的,旨在奖励其改造成果,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刑期减少的幅度可能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规定平衡了刑罚的严重性和改造的效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道。我们呼吁各地人民检察院今后统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联合指示执行,确保刑期减少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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