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新不能减刑的三类人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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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限制的三类罪犯的规定》明确了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的减刑限制。这些罪犯必须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且不能利用不正当手段谋求减刑、假释。《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这些罪犯的减刑、假释要求更加严格,必须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不能减刑的三类人,并不是不适用减刑,而是严格限制其减刑,这三类人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相关规定的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新不减刑人员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了一份最新的不减刑人员名单,该名单涵盖了三类人。首先,被列入名单的是那些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罪犯,如恶性杀人、绑架勒索等。其次,名单中包括那些反复犯罪的惯犯,他们在被判刑后仍然不悔改,持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后,被列入名单的还有那些犯罪后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人,如贩毒、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这份名单的发布旨在保护社会安全,确保这些罪犯不会提前获得减刑或假释的机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安全感。
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并非完全不能减刑,而是在减刑方面有严格限制。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份不减刑人员名单,以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举措对于维护人民的安全感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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