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买房公积金可先支付首付款再贷款
《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办法》使用范围为: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先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出售该房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办法》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同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通俗来讲就是又提又贷。
《办法》同时能有效解决普遍存在的这样一个问题,即:缴存职工本来公积金账户中有钱,需购房时却无资金去支付购房首付款,从而导致无法购房或购房积极性减小的问题,减轻了购房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