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伤和保险是否可以一起索赔,主要有以下两种学术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担用工风险,职工获得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应当在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否则违背了单位参加保险的初衷,挫伤了单位为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积极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相同,职工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不影响工伤保险赔偿,二者可以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如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商业保险都可承担报销责任,但如果工伤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再重复报销。在实践中劳动局一般认为医疗费不能得到双倍赔偿,其他费用则要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