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主要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1、确定的时间不同,劳动能力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应立刻进行,而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而伤残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
3、目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而伤残鉴定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