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算刑期。当然满足监外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条件,通常是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以下犯罪分子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分子,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