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的辞职办理过程
1.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每个公务员都承担有一定的公共事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离开了公务员队伍,但他所承担的公务事务还得有其他公务员来接着做。为了保持公务的连续性,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如交办自己主管或者经办的各项工作,交代各项工作完成的进度,移交自己保管或使用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具等。在没有办结公务交接手续前,不能一走了之。
2.接受审计。
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计制度,不仅有国家专门审计机关的审计,每个单位还有内部审计,审计的范围和力度在不断地扩大,对公务员的离任审计也正在日常化。因此,本法进一步规章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必要时按照规章接受审计。对于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公务员中的主管或者经管财物的人,应当按规章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间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合纪。
二、法律依据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章(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章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置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置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