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立案标准及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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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抢夺犯罪的刑罚量刑规定及缓刑适用条件。根据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和情节,刑期和罚金将相应增加或减轻。对于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财物,救灾物资等特定情形,刑期将进一步增加。对于抢夺金额较大的犯罪,刑期也将相应增加。缓刑适用时需考虑是否跨地区作案、是否惯犯、是否退赃以及是否接受财产刑处罚等情况。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抢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刑期的长度和罚金的数额与犯罪数额成正比。对于抢夺金额在1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犯罪,刑期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对于抢夺金额低于2000元的犯罪,刑期为拘役、管制、罚金刑。对于抢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犯罪,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对于抢夺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犯罪,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缓刑适用情形有限,不包括跨县、市流窜作案、惯犯、未退赃和未接受财产刑处罚的情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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