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的司法实践与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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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卖淫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介绍卖淫次数超过两次;介绍未成年人、幼女、患有性病、孕妇、精神病患者等卖淫;出于恶意动机引诱他人卖淫;利用淫秽物品引诱卖淫;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引诱他人卖淫并自身也卖淫;曾因卖淫被处罚后再次引诱他人卖淫;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介绍他人卖淫二人次以上的;
2、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不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介绍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的;
5、介绍明知是患有精神病的人卖淫的;
6、介绍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的人卖淫的;
7、出于泄愤报复、毁人家庭等卑劣动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8、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的;
9、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的;
10、介绍外国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向外国人卖淫的;
1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经营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1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行为的;
13、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处罚,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1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延伸阅读
卖淫罪的司法实践:从案件审理到社会预防
卖淫罪的司法实践涵盖了从案件审理到社会预防的全过程。在案件审理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严格审查卖淫罪案件的证据,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准确。同时,要加强对卖淫罪的立案标准,确保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立案。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卖淫罪的侦查工作,打击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等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除了案件审理,社会预防也是卖淫罪司法实践的重要方面。司法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卖淫活动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卖淫罪的认识和警惕,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卖淫的氛围。同时,要加强对卖淫者的教育和帮助,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卖淫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卖淫罪的司法实践不仅包括案件审理的严谨和准确,还需要加强社会预防工作,全面打击卖淫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只有通过综合手段,才能有效地应对卖淫罪的挑战,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语:卖淫罪的司法实践不仅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审判公正准确,还要加强立案标准,侦查工作,打击卖淫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社会预防也至关重要,需加强监测和打击力度,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识和警惕,帮助卖淫者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卖淫行为的发生。综合手段才能有效应对卖淫罪,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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