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要看是什么时候分到的单位公房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有些单位分给职工的宿舍虽然是公房,但那时属福利性质的公房,这种公房有的属政府的直管公房,有租赁协议,有的是国有企业的自管公房,产权归企业。这种情况下的公房在拆迁时,是先进行房改将地面上建筑的价值经拆迁评估卖给职工,变为私人所有,然后再与其它私有房屋一样进行补偿,因为私有房屋拆迁评估是由地面上建筑的价值和土地价值两方面组成,拆迁时多出了土地补偿及装修及其它搬迁补偿。2、如果这房子不属福利分房性质,就是单位租给你住的,或者单位也不是国有企事业,拆迁时你有其它住房是要无条件让出的,最多给搬迁补助费,或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实际居住,而又没有其它住房,拆迁时要解除租赁关系,如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另行安置住房,重新确立租赁关系。职工符合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也可以优先排号办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区域面临拆迁,由拆迁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果家庭共有的房产或者老人留下的房产面临拆迁,建议最好先在家庭成员内部进行协商,对拆迁利益的分配进行妥善安排。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更为稳妥。
一、单位的公有住房有权继承吗
所谓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这种单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的体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各继承人就作为遗产的使用权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各方均主张作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使用权的,就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使用权作出评估,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按继承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使用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公房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使用制度的产物。近几年来,国家住房政策发生巨大变化,公房越来越多地出售给公房承租人,特别是自1998年起,国家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工资分配,公有住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也是《物权》中未涉及此问题的主要原因。在房地产案件纠纷中,因公房使用权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占相当高的比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