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质押一般是指,通过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而设定质权。就好像:甲欠乙100000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使用其对丙的130000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也就是为债权质权之设定。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通过不同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不同分为2种:也就是用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和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