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的,移送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参考《民事诉讼法》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什么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而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所谓程序转换,从字面理解即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这就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围的划分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的案件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也对“三个要件”
的含义进一步作出解释。但由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仍过于原则,收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缺点比较明显。
三、简易程序的处理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
(1)原告人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3)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开庭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
普通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普通案件常用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是一审。两者的区别在于操作方便。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相关情况明确、权利义务比较明确、不存在其他纠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