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帮助境外诈骗团伙“跑分”洗钱。
“跑分”是指通过银行卡、微信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例如提供或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为洗钱团伙进行代收款服务,赚取佣金。
2.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
例如通过非法手段批量注册、收购某交友App账号、卖给或出租给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
3.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的相关服务
即大量收购办理实名电话卡,为犯罪团伙提供接收短信验证码的相关“服务”。通过“接码”,犯罪团伙可以短时间内大量注册社交App账号,从而进行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
4.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通信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
例如通过网络与境外诈骗团伙取得联系,按照对方指导购买相关设备进行操作,在国内架设起境外电话转接“机房”,帮助境外团伙实施电信诈骗并赚取佣金。
5.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
例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勾连,利用招聘网站、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平台为诈骗团伙发送兼职刷单、投资理财等虚假信息,诱导受害者与诈骗团伙联系,供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