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公证后可反悔吗
可以,若要反悔,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本案中涉及的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因此林女士要求重新继承父亲的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继承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继承人应当慎重放弃继承权,若放弃继承权后想反悔,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
2、任何承诺均应以书面形式确立,并由承诺人签字;
3、关于不动产的赠与,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变更登记后就不能撤销了;
4、要注意遗嘱可撤销、变更的属性。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这个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一、从法理的角度讲,法定继承人的弃权声明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其弃权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其他继承人就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了,只存在撤回而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而能否撤回的前提是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到达其他继承人。二、该公证书能否撤销的关键就转化为该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到达其他继承人。同时,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