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2018〕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分类推进村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村社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的支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4年,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一)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40%。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80%以上,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
(三)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5%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入住50人以上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100%。
(四)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在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覆盖率达到30%.。
三、实施内容
(一)居家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
1高龄补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80-99周岁高龄津贴,每人每年200元, 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年24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补贴。具有本地户籍年满70周岁的城市“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老人、农村五保对象、空巢老人(无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不低于1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对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失能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护理补贴;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二)社区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市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养老服务站(配餐、活动)中心。纳入养老机构管理的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执行。
2、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乡镇街道依托村社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申请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2、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四)支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
开展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作,推广配置安全监控、健康护理、生活服务等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入院能力评估、无线定位救助、活动监测、行为智能分析、亲情视频沟通、门禁系统联动等智慧养老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智慧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等方式,提供助餐助医、助急、护理等服务。对纳入智慧养老机构创建试点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补助。
(五)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