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
1、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只有一次机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
1、关于立案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2、关于送达
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3、关于审判组织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关于诉讼代理人
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5、关于质证及庭审
在初审案件中影响案件定性的自认,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