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关于罢工的条文条款。1978年《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但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则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公民享有“罢工权”的明确规定,但也从来没有禁止罢工的相关规定。依照“法无明令禁止则可行”的原则,对我国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就是可以做为的。明确地说:在中国因为没有禁止罢工的法律规定,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或者说在中国没有罢工罪。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条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中国批准这一条约的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做出保留或其它特别的声明。所以“有权罢工”这一国际法律原则,则是中国政府所明确认可的。《工会法》第二十七条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罢工问题处理的最集中和最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应该是对待罢工和处理罢工的基本的法律依据。《工会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尽管这一规定使用的是“停工”的概念,但在实质意义上,“停工”和“罢工”具有同等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