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如下:
1、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是为了来破坏社会秩序。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必须要有伤害的故意,故意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也就是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2、行为对象。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是随意的,熟人和陌生人都可能成为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的对象一般是有特定关系的人,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性。
3、客观行为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伤害是无理由的,无事生非,往往是小事。而故意伤害行为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具有针对伤害他人身体具有目的性,具有伤害的故意。
4、侵害的客体。两罪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而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侵害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不复杂。
5、损害结果。寻衅滋事并不要求必须致使被害人轻伤,一般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下后果,也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伤害罪中要造成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