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明的是,当用人企业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劳动补偿金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中月工资是不包括社会保险这部分赔偿金的。主要包含的是计时、计件含纳工资、相关津贴和补贴发放以及加班工资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除此之外,根据劳动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综上,用人企业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的是,在我国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双倍赔偿金的起算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的,现实中并不区分劳动合同是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订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