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采购网基本条件:
1.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3年(具有世界或者国内首创产品,国内市场无类似或可替代产品的企业除外);
2.物资类生产型、工程、服务供应商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物资类销售型供应商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加权平均净资产近1年占50%、近2年占30%、近3年占20%。)
3.注册产品类别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4.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
5.能够为军队提供所需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军队、行业或企业质量、技术、安全和环境标准;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7.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和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8.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受到军队采购和地方省级以上政府采购处罚的记录;
9.工程类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其他类非外资独资或控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入库要求
1.不接受2家以上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以1家的名义申请加入军队供应商库。
2.2家或2家以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且提供的产品类别有交叉的,只能有1家申请加入军队供应商库。
军队供应商专业资质
专业资质要求是国家、军队或行业对相关类别供应商的专业要求,如供应商应当具备“国家行业准入证书”、“保密认证证书”等等。
军队采购网上商城已停用
军队自行采购平台:
(一)基本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控股企业。本项目不受理联合体。
3.截至申请之日,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经审核专家现场通过“军采e信”、军队采购网对第3条进行核实合格。
5.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按照统一要求提供保密承诺文件。
(二)特定标准
6.具备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持证主体应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7.具有电商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具备电子商务平台和自营产品,截至资格审查当日前6个月,其电子商务平台每月活跃用户数量不少于1万个,上架在售的自营产品数量每月平均不少于1000款。承诺在军队自行采购平台申请上架和报价商品全部为其自营产品。(企业自行提供数量并承诺真实有效)
“自营产品”指电商对其自营的产品具有所有权,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由电商开具发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申请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2018年度至2020年度每个年度的营业总额均不少于5亿元,其中在军队采购网上商城以外的交易量不少于3亿元,且与政府或企业电子卖场(或网上商城)有合作协议。(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政府或企业电子卖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凭证为准)
10.申请企业须提供军队自行采购平台10个(含)以上产品大类中每类至少10个产品的生产商或品牌商的销售授权书或相应资格证书。
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产品大类以企业申请入围时,军队自行采购平台发布目录为准。
11.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社保人数,企业近三年(2018年6月以来)每月社保缴纳人数均在50人以上。
12.在全国20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置有线下服务网点或实体店(具备销售或售后服务功能)。服务网点或实体店的主体(承租方)应当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售后服务合同的其他企业。(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或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且审核当日仍在合同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生产商):
(一)基本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审核以《标准文本》要求为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且为非外资独资或控股企业。本项目不受理联合体。
3.截至申请之日,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经审核专家现场通过“军采e信”、军队采购网对第3条进行核实合格。
5.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按照统一要求提供保密承诺文件。
(二)特定标准
6.为台式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交换机、路由器、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12类产品中至少1个类别产品的制造商,且近1年(2020年)企业营业总额50亿元以上。
或者为CD/DVD刻录盘片、U盘、刻录机/光驱、移动硬盘、体温计/仪、口罩、硒鼓/墨粉、办公用笔、办公用纸、洗手液、纸巾湿巾、饮用水12类产品中至少1个类别产品的制造商,且近1年(2020年)企业营业总额5亿元以上。
营业总额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7.具备商标注册证(仅限产权归中资企业所有的品牌)。
六、申请材料和递交要求:
(一)申请材料(除必须要求原件外,其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均可):
(1)营业执照副本(前三项事业单位可提供事业法人单位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截止谈判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交费人数单据和银行转帐单,不清晰或资料不全的无效)
(5)截止谈判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纳税的证明材料(提供银行转帐单和对应税务机构出具的税收完税凭证,不清晰或资料不全的无效)
(6)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附件1)
(7)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2020年度审计报告主要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附件2)
(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如法定代表人未到开标现场需提供,附件3)
(10)报价方基本情况表(附件4)
(1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件5)
(12)报价方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附件6)
(13)报价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附件7)
(14)截至申请之日,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提供网页截图)(专家还须现场通过“军采e信”审核)
(15)保密承诺书(附件8)
(16)技术要求响应承诺书(附件9)
(17)真实性响应承诺书(附件10)
除以上1-17条外,电商还须提供一下材料:
(18)报价方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持证主体应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19)报价方电商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具备电子商务平台和自营产品,截至资格审查当日前6个月,其电子商务平台每月活跃用户数量不少于1万个,上架在售的自营产品数量每月平均不少于1000款。承诺在军队自行采购平台申请上架和报价商品全部为其自营产品。(企业自行提供数量并承诺真实有效)“自营产品”指电商对其自营的产品具有所有权,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由电商开具发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申请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2018年度至2020年度每个年度的营业总额均不少于5亿元,其中在军队采购网上商城以外的交易量不少于3亿元,且与政府或企业电子卖场(或网上商城)有合作协议。(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政府或企业电子卖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凭证为准)
(22)报价方供军队自行采购平台10个(含)以上产品大类中每类至少10个产品的生产商或品牌商的销售授权书或相应资格证书。
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产品大类以企业申请入围时,军队自行采购平台发布目录为准。
(23)报价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社保人数,企业近三年(2018年6月以来)每月社保缴纳人数均在50人以上。
(24)报价方在全国20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置有线下服务网点或实体店(具备销售或售后服务功能)。服务网点或实体店的主体(承租方)应当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售后服务合同的其他企业。(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或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且审核当日仍在合同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除以上1-17条外,生产商还须提供一下材料:
(18)报价方为台式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交换机、路由器、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12类产品中至少1个类别产品的制造商,且近1年(2020年)企业营业总额50亿元以上。或者为CD/DVD刻录盘片、U盘、刻录机/光驱、移动硬盘、体温计/仪、口罩、硒鼓/墨粉、办公用笔、办公用纸、洗手液、纸巾湿巾、饮用水12类产品中至少1个类别产品的制造商,且近1年(2020年)企业营业总额5亿元以上。(提供制造商证明材料,营业总额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19)报价方商标注册证(仅限产权归中资企业所有的品牌)
(20)报价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因复印件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报价方自行负责,投标人同时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