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是指既有保证人又有担保物的情形。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债权人实现权利的顺序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2、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看担保物由谁提供。若由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则债权人应首先就该担保物实现权利。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物,则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其既可以首先就担保物实现权利,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风险提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应选择信誉好、经济实力强的个人或公司提供保证,且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多名保证人提供保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时,最好选择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因为动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容易发生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而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问题。相比之下,不动产抵押的风险较小。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如下: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在信贷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对于混同担保中债务人有抵押物的,债权人可不分清偿顺序,可任意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责任。当物保和物保并存时或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物保和物保之间以及物保和人保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破产清算债权人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作为《民法典》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保证担保是唯一的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利,积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风险提示:企业债务担保追偿应具备的条件:(一)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二)因担保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三)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四)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风险提示:企业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有: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二、对破产财产的确认。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三、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四、注意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债权清偿的顺序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