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何确定?

律师回答
摘要:该条法律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或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的物保已经实现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来执行。同时,该条法律也规定了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的处理方式。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则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
如果债务人、保证人或者债权人之间約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那么按照约定执行。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债务人未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或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的物保已经实现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存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的,此时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补充: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在担保无效时)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后,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有权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物保的,该第三人有权基于代位求偿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提供物保或者保证的,若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该第三人对其他第三人享有追偿权,该第三人有权基于代位求偿权“按照分担份额比例行使债权人对其他第三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若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该第三人对其他第三人不享有追偿权,在该第三人不得基于代位求偿权“行使债权人对其他第三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
延伸阅读
结语:这段话阐述了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保证人或者债权人之间有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债务人未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或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的物保已经实现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存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的,此时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在担保无效时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后,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有权向债务人全额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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