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业公司某项工作存在不足而拒缴全部物业费是不正确的。
业主主张对服务不足的部分拒缴物业费,必须向法庭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仍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业主在居住时与物业公司发生争执时,如果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但不能随意以拒付物业费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的使用人如房客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来交纳,这种约定是有效的。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使用费。
但是,业主不能因此而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全推给物业的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人没有交纳的情况下,业主有责任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业主负连带责任”,应当认为是在房客不交纳或没有能力交纳的情况下,才由业主负连带责任,所以这里说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被称为是补充连带责任。
如果房客有确切的联系地址又有能力交而不交,业主就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