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问题。
1、本法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3、关于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计算问题。本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4、这里的45日是指,在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从第一个行政机关受惠行政许可申请起至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过45日。
5、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8、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