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分别作出哪些处理
1、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4)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5)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6)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