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干部聘用制的意见》(人录发〔1992〕2号)文件。
文件中规定“聘用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但不得沿用过去的办法转为国家固定干部。聘用期满不再续聘或中途解聘的,仍回原工作或生产岗位。”
文件明确规定:“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在职在岗期间,工资待遇应按本单位同条件、同职级固定干部对待;对聘用期满或因各种原因应解聘的人员,办理解聘手续,但不得按固定干部的办法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