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保护区内放牧、私挖乱采、偷捕滥猎的通告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昔马管护站林区管辖范围位于昔马镇行政区域内,总面积亩,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分布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为保护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维护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昔马片区生物多样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严禁在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昔马片区内私挖乱采、偷捕滥猎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规定: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人员,全面禁止私挖乱采、偷捕滥猎等行为。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保护区内私挖乱采、偷捕滥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没收作业工具、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群众踊跃举报,对提供的线索经核实查处后给予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昔马管护站 0692—8973032
昔马镇人民政府 0692—89730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昔马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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