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要协助做好病员思想工作,对个别病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有关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不要直截了当地告诉病员,必要时由负责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务人员进行解释。在术前,要向患者交待术式以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师应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医师在疾病诊治过程中的特殊地位,有机会接触患者的隐私。这时,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
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