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
从概念可以看出,邻接权是从著作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没有著作权就没有邻接权。相反,没有邻接权,著作权的传播和发展就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见,二者紧密相连、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与基础,而邻接权的产生又完善和发展了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作品许可给他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邻接权。邻接权权利人行使邻接权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2.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者、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合作作品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委托作品著作权人等。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由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的版式设计和图书的专有出版。
(3)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同: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经济权利,经济权利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邻接权也涉及署名权等精神权益以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但其经济权利范围没有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广泛。
(4)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强度不同: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比较直接,保护的力度比较强。而邻接权的行使总要受到被其传播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制,一般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向著作权人付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原有的著作权。
总而言之,著作权与邻接权既有联系又与区别,狭义的著作权与狭义著作权的邻接权共同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广义著作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