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享受政策人才所在企业应符合长春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新区参与税收分成。
(二)符合长春新区扶持政策的同类事项,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执行;涉及省、市、区共同承担相应扶持资金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享受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在长春新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新区。发生迁离的,须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
(四)支持对象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情况,须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并记入长春新区扶持对象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各驻区企业认真阅读政策条款及申报要求,先行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至所在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提交纸质版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