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会视情况作出是否准许重新评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