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包括事实方面的、法律方面的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说明理由应当以明文方式作出,叙述时应当简洁、清楚。说明理由制度主要适用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