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法建筑分类
1.用地违法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是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都视为用地违法。
2.建筑违法
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者未按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者被评定为危房不及时处理的,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如《建筑法》的,我们可以理解为建筑违法。
3.程序违法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我们一般视为程序违法,我们日常中见到的很多违建都是无证房屋,但违法程度是不一样。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在法条中我们可以大概了解到违法建筑的认定一般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如果用地违法,一般由土地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如果建筑违法或程序违法,则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认定。
违法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针对违法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和用途进行调查,同时测量违法建筑的结构和面积。然后由城乡规划部门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规划部门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送达当事人。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如果补办手续可以解决,那么一般会补办手续,按合法建筑处理,不予处罚,所以有些无证房屋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对于非历史遗留问题一般情况下用地违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是责令限期拆除并交还土地;而建筑违法和程序违法则需要考虑实际情况,结合违法建筑的产生时间、形成原因及违法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无论属于何种违法,被拆迁人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都享有所有权。
总而言之,无论违法建筑属于何种违法,哪个部门进行认定,拆迁方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都没有认定资格,如果你的房屋面临拆迁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你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或者你的房子被强拆,那么你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的对这种借拆违征迁的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