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规划车位、车库已经成为住宅小区的标配。但是,由于小区车位规划不足和私家车数量快速增加等原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不少小区内不文明停车行为时有发生,由此也引发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各种矛盾。特别是一些常住人口较多的小区,因车辆停放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不在少数,业主与物业对簿公堂的情形也很常见。
小区是所有业主共同的家园,业主在其中享有广泛的权利,也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的约束。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承担着保障服务业主生活、维护小区秩序的责任。因此,面对个别业主无视公共利益“任性”停车的行为,物业基于保障公共利益的需求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那么,如果物业管理人员对在小区内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锁扣,造成车辆受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城固县某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孙某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的车辆左前轮进行了锁扣。孙某于次日早晨启动车辆时,因锁具卡于车轮内,导致车辆左前轮上方内衬受损。后孙某到4S店对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1365元。
法院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在对孙某车辆左前轮采取锁车措施后,并未电话告知孙某,也未采取张贴提示等方式通知孙某,未尽到对孙某车辆锁车后的提醒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因不当管理行为对孙某车辆损失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于孙某,其多次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道路上停放车辆,经物业公司多次提醒后仍不改正,且孙某作为受专业培训考取驾驶证的司机,应知道在行车前绕车辆一周进行查看的常识,对其车辆受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孙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城固县人民法院博望法庭庭长 黄宝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宝义表示,民法典对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此前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增加了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要素,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此规定,让司法实践中对责任主体责任的认定更有依据、更准确。同时,该条第二款指出,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最大程度保护了被侵权人的权益,法律给行为人分配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可以倒逼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履行自己义务时,尽可能依法科学地规范相关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时,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但在履行管理时不得采取有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管理方式,否则其管理行为会对业主构成侵权,将承担相应责任。”黄宝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第四十六条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上述案例中,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义务时,因采取了不当锁车管理行为,且未向业主尽到提醒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业主孙某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基于业主孙某多次违规停放车辆,且开车前亦未查看车辆四周情况,存在一定过错,所以部分责任由孙某自己承担。
黄宝义提示,承担赔偿只是一种事后损失救济渠道,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自身法治意识,运用科学、合法的管理手段有效管理好小区的秩序,提供好小区物业服务;业主亦应自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合法的管理,相互理解支持,共同创建良好和谐的小区生活居住环境。另外,如果发生类似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及时固定证据,保存相关事实材料,进行协商处理,或向相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当然也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不能私自采取过激甚至违法方式处理,以免盲目行事致使自己由受害人变为侵权人,也避免将小矛盾扩展成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