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中的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物权的转移、变更、消灭等形式的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包括车辆所有权的过户、放弃物权等,准物权行为是指物权变以外的行为,如债权转让行为、认定采矿权、渔业权等。
一、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有哪些
(一)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台湾民法典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其所称法律行为,系指物权行为而言。又第761条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其所称让与合意,系物权让与合意(物权契约)而言。
(二)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如让与物权、抛弃物权、认定抵押或质权等;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权认定、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例如认定采矿权、渔业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