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1、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诉讼权利则仅具有程序含义,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
2、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先于诉讼开始;而诉讼权利则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存在于诉讼过程中;
3、诉权的主体限于当事人;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则较为广泛。
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执时,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作出正确裁判,以保证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权利。
诉讼权利,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法律赋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诉权和诉讼权利,二者之间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
诉讼权利是在诉讼过程当中需要遵守的相关程序问题,而且是民众在行使诉权以后,相应的诉讼权利才会依法得到保护。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
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意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可见,二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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