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一、公职人员挪用了500元怎么处理
进行非法活动的。国有公司,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营利活动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挪用资金少于多少一般不立案
只要挪用资金少于1万元,或者在3个月内归还,并且没有从事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就可以不立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别人,其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