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9、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10、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11、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12、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1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14、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15、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16、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17、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18、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19、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