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以下相关资料原件,都应保存好:
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X片和X线报告单、CT片和CT报告单等治疗相关资料。
2.住院期间:
(1)让医生在病历中注明需要护理人员(之后可以要求护理费);
(2)如果需要购买相关的辅助器具,例如柱拐,也让医生在病历中注明;
3.出院时,要让医生在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中注明:
(1)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人员(之后可以要求护理费,侵权与工伤竞合时);
(2)需要医生注明“加强营养”(之后可以要求营养费,侵权与工伤竞合时);
(3)需要医生注明休养多久(之后可以要求医疗期工资,或误工费,侵权与工伤竞合时);
(4)休养时间到,如果还有必要休养,可以再到医院复诊,要求开病假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